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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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中如訂有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得收回條款者,應限於有左列情況者方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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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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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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