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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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於申報生效後至承銷契約報本公會備查前,如其股價變化異常者,應暫緩發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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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股價變化異常及正當理由,依金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及「外國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相關規定及本公會相關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