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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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以下簡稱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除私募案件外,特別股與認股權應分別申請上市(櫃)或創新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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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特別股之上市(櫃)、創新板上市標準應依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認股權單位數須達五百萬單位,且應為一千單位之整倍數,如屬創新板上市公司認股權單位數須達三百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