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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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特別股,應審慎評估其暫訂及實際發行價格與理論價格之差異,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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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所選用之模型如未能同時考量者,應就其未能涵蓋部分具體說明其對投資人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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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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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評估報告中逐項分析所選用模型之各項參數及其他決定發行價格之因素,並提出具體估算資料及合理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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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暫訂(或實際)發行價格與理論價格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承銷商應具體說明其差異原因及分析是否可能損及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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