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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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集人民幣計價海外公司債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及到期償債資金來源之計畫,承諾海外募得人民幣資金係供海外營運實體使用,不以任何方式匯回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