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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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承諾自申報日起至該有價證券掛牌後三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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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前項承諾書應承諾自申報日起至股票掛牌後一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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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第一項承諾書應承諾首次發行自申報日起及各次追補發行自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至股票掛牌後一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