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40003173號函修正第4條之3條文,自1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4109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其按發行價格計算之發行金額,應高於二千萬美元。但發行公司確有外幣需求或外國發行人確有特殊需求,且發行條件合理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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