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702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014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取得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資格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者,除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避險交易外,不得為新增交易,須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二百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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