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702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014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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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採實物交割,交易相對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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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交易相對人應符合給付標的相關法令所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交易相對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定期辦理覆審,檢視交易相對人續符合相關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