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3702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014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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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申請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者,應檢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證券商之名義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前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所訂資格條件,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部分得以其總公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類似標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