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60451號令修正公布第130條、第148條之3、第167條之1、第171條之1;增訂第123條之1、第123條之2、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刪除第168條之7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2.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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