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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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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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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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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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規則或本中心相關規定,致有影響投資人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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