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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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依主管機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關於槓桿保證金契約會計揭露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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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其保存年限,由本中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