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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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並不得有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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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應與客戶約定,主管機關為市場管理需要調閱其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時,客戶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