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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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銷售之結構型商品,其最大可能損失應以原始交易價金為上限,並應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惟以保本型名義銷售或宣稱具保本效益者,應約定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時,客戶可取回原始交易價金之全部。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