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4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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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涉及第五條第二項連結標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檢附申請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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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管機關核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辦理後,其他槓桿交易商申請辦理相同業務者,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