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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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訂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業務紛爭之處理作業程序,並應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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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與證券商因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金保法關於金融消費爭議之規定辦理,或向本公會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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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關仲裁或調處之規定,應於受託契約中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