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3053號函修正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9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如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
    1. 一、依契約付給國內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2. 二、依契約付給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許可之金融機構者。
    3. 三、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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