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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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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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轉達委託人之資料,有關收購案要約通知,證券商得以公開收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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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委託人行使第一項權益事項應留存紀錄且至少保存一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