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3053號函修正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9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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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與委託人以書面約定,於委託人結清某一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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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前項現金投資管理帳戶,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人同意書,約定相關權益事項、揭露投資風險並交付轉投資基金之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