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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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或合併委由複受託金融機構執行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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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為前項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委託人有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