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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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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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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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複受託金融機構為全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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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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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反契約、本外國法令或自律規章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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