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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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在其總公司及分公司分別開立一帳戶,同一帳戶項下得設立一個以上的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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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接受信託業按信託契約別於同一證券商開立二個以上信託專戶。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