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3053號函修正第2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9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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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詳實評估委託人之投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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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當日委託買入、未送存保管之現券委託賣出之合計總金額,不得逾越其單日買賣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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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當日取消委託買賣之金額或已預收款券之委託買賣金額,得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