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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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高資產客戶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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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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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證券商應依法令規定盡合理調查責任,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每年調查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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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資產客戶,證券商應依相關規定,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調查,檢視客戶續符合該資格條件。高資產客戶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終止該高資產客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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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針對專業投資人及高資產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制度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無董事會者,由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