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推介外國有價證券,除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另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所提供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
二、不得就特定投資標的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廣告、業務推介及營業促銷活動。
-
三、如特定投資標的於國外發行地僅限專業投資人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證券商不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投資。但委託人符合該特定投資標的要求之投資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