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鉅額詢價平台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400626731號公告修正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4469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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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之詢價買賣或回應價格申報,應依本平台指定項目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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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使用本平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詢價或回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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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價者得於收到詢價5分鐘內回應價格,超過5分鐘未回應或拒絕者,本平台逕行取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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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詢價者對回價者所提供之買賣價格於5分鐘內接受即為合意;詢價者超過5分鐘未接受或拒絕者,本平台逕行取消之。詢價者未接受或拒絕前,回價者得於首次回應價格5分鐘內取消或修改其回應之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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