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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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作業計畫應訂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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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單位數分割或反分割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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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停止過戶日期之第一、四及五日應為營業日,第二、三日應為非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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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初級市場申贖及次級市場轉換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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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憑證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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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受益憑證上市買賣日。該日應訂為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屆滿之次一營業日且應與新受益憑證換發之基準日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日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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