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103號函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5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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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宣布暫停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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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戰禍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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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影響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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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事由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後,得於該事由消滅後,宣布恢復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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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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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波動指標達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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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生第一項第一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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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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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宣布事宜,本公司應透過交易資訊發布管道或媒體傳輸工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