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103號函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5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下列各款選擇權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1.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契約。
    2. 二、以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前項各款選擇權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3. 前二項規定,於本公司開盤後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所有到期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或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宣布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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