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103號函修正第10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5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
一、採有效委買價為基準買價,有效委賣價為基準賣價。
-
二、無有效委買價及有效委賣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匯率價格、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
-
前項所稱有效委買價及有效委賣價,指本公司依決定基準買價及基準賣價時點之最佳五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及組合式委託衍生之最佳一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計算符合一定口數及一定買賣價格差距範圍之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買賣價格差距範圍,為委託量加權平均賣出價格減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