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規格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088號函修正,並自114年6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928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美元兌人民幣匯率
中文簡稱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英文代碼
‧RHF
交易時間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4:15;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8:45~上午11:00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5:25~次日上午5:00;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無盤後交易時段
契約規模
‧100,000美元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6、9、12月中4個接續季月契約在市場交易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漲跌幅限制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3%、±5%、±7%三階段漲跌幅限制
報價方式
‧每1美元兌人民幣
最小升降單位
‧人民幣0.0001元/美元(人民幣10元)
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之前二個營業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同最後交易日
最後結算價
‧香港財資市場公會在最後交易日上午11:30公布之美元兌人民幣(香港)即期匯率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人民幣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交易人因人民幣保證金追繳及虧損,應繳交之保證金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RHF)最後結算價係本公司基於監管義務所提供,且僅供結算目的使用,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美元兌人民幣(香港)即期匯率(下稱「基準數據」),係由香港財資市場公會(Treasury Markets Association, TMA)所擁有及管理,並透過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plc, LSEG)及其子公司辦理獨家授權,香港財資市場公會並保留所有權利。
-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均不保證「基準數據」之提供為不間斷、無誤、即時、完整或準確,亦不保證使用「基準數據」產生之結果。使用「基準數據」之風險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且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或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或任何其他實體或個人無法使用「基準數據」,或有任何不準確(疏忽或其他)、錯誤、遺漏、延遲、電腦病毒或其他使用「基準數據」產生之損害、權利要求、責任或損失等情況,均不負任何責任。「基準數據」係基於「現狀」提供,不包含任何形式之擔保,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目的適用性、所有權擔保、不侵權擔保(權利瑕疵擔保)或任何其他擔保責任。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均不對任何損害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損害、特定損害、結果性損害、附帶性損害,且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對再分銷商之產品或服務亦不負任何責任。
-以上免責聲明為中譯本,詳情應以英文原文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