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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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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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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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