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1. 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2. 二、未依法提撥或繳納重要營運據點之法定勞工保險金。
    3. 三、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被行政機關或法院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2. 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污染環境」,係指公司或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1. 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2. 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環保機關處以連續處罰之行政處分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3. 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4. 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環保機關或法院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5. 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6. 六、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3.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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