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款所規定「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係指申請公司或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之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其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2. 二、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其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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