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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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未來產品差異化程度、營業計畫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所稱「獨立經營決策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董事未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