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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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係指建築個案已簽約生效之出租樓地板面積占可供出租總樓地板面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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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申請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包括推案用途之規劃、出租動機、決策過程、對象、租賃期間、合約內容及交易條件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