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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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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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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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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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公司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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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所規定「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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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申請上市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內部控制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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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公司實地查核,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合理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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