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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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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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將所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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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確定無犯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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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非常規交易已恢復原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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