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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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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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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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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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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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污染環境」,係指公司或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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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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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二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者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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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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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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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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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土地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但污染控制計畫或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環保機關核定、整治費用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且對營運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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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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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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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二款之重大環境污染情事,以其已委託經環保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書,並據以向環保機關申報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於申報後三個月內未再續遭處罰者,作為是否改善之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