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6條之2、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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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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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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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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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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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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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係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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