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40010230號公告修正第49條、第49條之4、第50條、第50條之9、第53條之8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39779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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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經向本公司申報係因委託人違約所致時,本公司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委託人應收交割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或違約委託人補足交割款券後,本公司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交割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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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違約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確與違約委託人有關聯之其他委託人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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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委託人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