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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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有價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時,本公司得要求借券人還券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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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有價證券經核定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櫃)、合併、減資及其他影響出借人股東權之事由時,本公司得要求借券人於停止過戶或事由生效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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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本公司得通知借券人於限定期間內還券,屆期未歸還者,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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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向本公司申請,統由本公司委託證券商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全體申請標購之借券人按比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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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借貸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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