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出借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情事時,除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按借券費用之百分之十加收借貸服務費。本公司因處理相關事宜所墊付之款項,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