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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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本公司得委託證券商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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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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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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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對本公司處分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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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經處分擔保品後,不足清償欠款者,以及因處理相關事宜所生之有關費用,均向借券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