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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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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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其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作為本公司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品者,應於停止過戶前四個營業日前更換之,以確保前項作業之正確性,未辦理更換致產生股東權爭議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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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依原出借條件之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還券要求,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