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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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申請未成交者,經借券人提出申請,由本公司依下列方式,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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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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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直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解除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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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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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於當日辦理設定質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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