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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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擔保品,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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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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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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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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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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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提供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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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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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借券人經由證券商申請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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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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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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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成交後,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券人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移轉給本公司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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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擔保品,本公司得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