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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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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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但證券商證券借貸專戶借入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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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禁止轉讓與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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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證券商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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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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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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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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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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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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