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準據法及仲裁
  2.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證交所與證券商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臺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立約人: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 代表人:
  6. 地 址:
  7. 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代表人:
  9. 地 址:
  1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第八條
  11.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下列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
    1. 一、個股選擇權。
    2.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3.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可交換公司債。
    4. 四、海外存託憑證。
  12.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3. 第九條
  14. 本公司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15. 第十條
  16.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申請數量如下:
    1. 一、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2. 二、借券數量: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
  17. 第十一條
  18. 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分為下列三種:
    1.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本公司公告之費率申請,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撮合成交。
    2. 二、競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自行申報出借及借券費率,並依第十六條規定撮合成交。
    3. 三、議借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19. 第十二條
  20.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申請,限當日有效,出借申請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21. 第十三條
  22.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1. (一)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數量。
      2.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3. (三)有效之申請以固定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4.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5.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6. (六)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2. 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1.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2. (二)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百分之一百四十,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3.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4.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回上方